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28处物业自行公开招租信息公告表(自行招租)
发布日期:2018-11-13序号 | 招租物业名称 | 物业概况 | 招租面积 (平方米) | 招租底价 (元/㎡·月) | 租赁期限 | 租赁相关 保证金 (元) | 承租资格 | 交易方式和履约条件 |
1 | 通产东门酒店1号商铺 | 本物业位于罗湖区东门街道湖贝路,招租人拥有本幢物业独立产权。本物业于1988年1月竣工投入使用,建筑用途为酒店,首层已改为商业用途,物业按现状移交。 | 36 | 420 | 壹年 | 租赁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水电押金为首年1个月租金。均按成交价计算,签订租赁合同前的5个工作日内缴纳至招租人指定账户。 | 1.意向承租方为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企业:(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深圳市相关法规; (2)在深圳市有合法有效工商和税务登记; (3)无违反诚实信用的不良记录; (4)同一意向承租方承租多个单元物业时,合计租赁面积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2.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1)自招租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意向承租人报名。 (2)企业提交资料: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工商信息查询单、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企业注册经营场所证明、承租物业用途(限定在物业使用范围要求内)。 (3)自然人提交资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老租户不需提供)、承租物业用途(限定在物业使用范围要求内)。 上述资料核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 一、交易方式 1.采取“报名竞价法”确定最终承租人。通过格审核的意向承租人方可参与竞价,意向承租人在竞价前须书面承诺同意本次招租公告的内容。 2. 如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审核则按招租底价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出租;如无意向承租方报名则经批准后重新招租。 3.招租人确定物业承租人后,承租人拒不按时足额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水电押金,招租人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拒不按招租人的招租公告内容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保证金概不退还。 二、履约条件 1.物业使用范围要求:商业(但餐饮业须经招租人书面批准)。 2.承租人不得对本物业进行转租或分租。 3.通产东门酒店商铺物业由承租人自行管理,水电费由承租人自行与本幢物业水电管理单位结算;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首层商铺由物业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均由承租人缴纳。 4.承租人对物业进行改造装修,需经招租人书面同意并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若承租人违规装修且不在招租人要求的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招租人有权在整改限期后15日内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需无条件在整改限期后的15日内撤离并交还物业。 5.承租人保证在合同期内合法经营,若因承租人原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经营手续,招租人有权在规定时限到期后的15日内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需无条件在规定时限后的15日内撤离并交还物业。 6.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同意在15日内腾空交付本物业,并不得据此向招租人要求任何补偿。承租人对物业的二次装修所增设形成的固定设备、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或拆卸,应完整无偿移交由出租方处置,承租人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7.承租人未按前款规定交付物业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逾期交付须支付双倍租金。 8.若因原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撤场,招租人采取合同约定方式收回物业时限在公开竞价后30天内的,新承租方应予接受且按招租结果签订租赁合同;如招租人收回物业的时限超过30天的,本次招租行为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 9. 如三至八层新承租人对本物业外立面进行整体改造,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本条适用于通产东门酒店首层商铺)。 10.出租人对整幢物业外墙外立面的使用具有最终决定权,承租人在使用时须取得招租人的书面许可。 11. 本公告所述物业的水电接口和负荷均现状移交,如承租人有变更需求则自行负责办理。 12. 本次招租物业均无免租装修期。 13. 如承租人有租赁合同备案需求,则由承租人负责办理,出租人仅提供配合。 14. 同等条件下,老租户具有优先承租权(招租人具有最终解释权)。 15.采用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处理合同纠纷。 (以下空白) |
2 | 通产东门酒店2号商铺及仓库 | 195.5(仓库68.5平方米) | 420(仓库:90) | 壹年 | ||||
3 | 通产东门酒店3号商铺 | 127 | 420 | 壹年 | ||||
4 | 通产东门酒店4号商铺 | 127 | 420 | 壹年 | ||||
5 | 通产东门酒店5号商铺 | 127 | 420 | 壹年 | ||||
6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主楼一层139-1、141、143、147、149、153、153-1号 | 本物业位于福田区福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的公汽大楼首层,招租人拥有本幢物业独立产权。本物业于1991年6月竣工投入使用,建筑用途为单身宿舍,首层已改为商业用途,物业按现状移交。 | 406 | 155 | 壹年 | |||
7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145号 | 60 | 155 | 壹年 | ||||
8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159之1号 | 28 | 165 | 壹年 | ||||
9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159之2号 | 28 | 165 | 壹年 | ||||
10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161号 | 28 | 165 | 壹年 | ||||
11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163号 | 42 | 165 | 壹年 | ||||
12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78号 | 42 | 165 | 壹年 | ||||
13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76号 | 28 | 165 | 壹年 | ||||
14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74号 | 28 | 165 | 壹年 | ||||
15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72号 | 56 | 165 | 壹年 | ||||
16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70号 | 28 | 165 | 壹年 | ||||
17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68号 | 28 | 165 | 壹年 | ||||
18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66、64A、64B号 | 84 | 165 | 壹年 | ||||
19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64-1号 | 28 | 165 | 壹年 | ||||
20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64-2号 | 28 | 165 | 壹年 | ||||
21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62号 | 56 | 165 | 壹年 | ||||
22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60号 | 56 | 165 | 壹年 | ||||
23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58号 | 28 | 165 | 壹年 | ||||
24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56号 | 56 | 165 | 壹年 | ||||
25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52之1号 | 28 | 165 | 壹年 | ||||
26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52之2号 | 28 | 165 | 壹年 | ||||
27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54号(南楼梯间) | 14 | 66 | 壹年 | ||||
28 | 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北76号(北楼梯间) | 14 | 66 | 壹年 |
说明:1、上述信息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 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
2、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28号;联系人及电话:邓先生、8383151,侯小姐、 8383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