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同发工业厂房四期A厂房公开招租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28

项目编号

0658-1600SZTC5234

项目名称

观澜同发工业厂房四期A厂房公开招租

招租人

深圳市宝安外经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简介详见下表:

物业名称

出租资产面积(㎡)

招租底价㎡(每月)

经营业态限定

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竞价

保证金

观澜同发工业厂房四期

A厂房

15089.64

20

工业、物流和办公

1、独立法人公司,合法经营;注册资金须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信息查询单加盖公章)

2、竞价人承诺签约时公司名称需与营业执照相符;

3、竞价人在两年内与我司有法律诉讼者及其有相关联的企业不能参与竞租;

4、竞价人承诺无行贿犯罪记录及无不良信誉记录,如发现竞价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不良信誉记录,招租人有拒绝其竞价的权利;

5、竞价人承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如发现竞价存在欠租或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招租人有权拒绝其竞价的权利。

100,0000元

 

公告时间

起始时间

2016年12月28日

截止时间

2017年1月 11日

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出租资产位置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福民村

出租资产用途

工业

出租资产现状

新置

出租物业装修情况

简装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是否允许转租

是否允许联合体竞租

竞价文件有效期

90天

出租期限

5年。(起租期以招租人发出入伙通知之日起计算)

租金的递增幅度

从合同签订后的第 2年起,每个月每平方米租金单价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 3 %。

免租期

1个月

物业管理费

2元/㎡

空调费

水电费

按实际用量自行缴纳;

租金支付方式

一月一付。

其他要求

/

备注

/

招租方式

现场公开竞价

参加现场公开竞价的条件

购买了竞价文件,通过资格审查并收到交易机构发出的《竞价邀请书》。

资格审查须知

竞价文件的购买

购买时间:2016年12月28日到 2017年1月11日17:00前

购买金额:人民币200元/份/包(售后不退)

购买提供材料:

1)法人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被授权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随身携带备查)

网上购买:

1)电话咨询交易机构联系人:舒龙、李艳军;

2)在http://pan.baidu.com/s/1bnrjUKB下载并填写报名登记;

3)将填写后的报名登记表及购买材料发送至邮箱zhangyl@sztc.com、373113367@qq.com

现场购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6楼600A室

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竞价人报名后,详细阅读竞价文件,按项目简介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提供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特殊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竞价人需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提交《公开竞价资格审查文件》(装订成册,1份正本2份副本),格式详见竞价文件第五章。

资格审查资料递交时间

2017年1月11日17:00前

资格审查材料递交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6楼600A室

履约条件

详见竞价文件第二章

现场竞价须知

现场竞价报名条件

通过资格审查,接到交易机构发出的《竞价邀请书》

准时参与现场公开竞价(以现场签到时间为准)

授权代表现场签署《公开竞价承诺书》

现场竞价开始时间

详见《竞价邀请书》

现场竞价开始地点

详见《竞价邀请书》

竞价增幅

报价增幅为人民币0.5元的整数倍。

参与现场竞价须携带资料

随身携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报名参加竞价者,如更换授权人,到场则需另行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履约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

3个月租额度

竞价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

详见各包竞价保证金

缴纳截止时间

2017年1月11日17:00前

招租人

单位名称

深圳市宝安外经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科、黎有光、万蜜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23735531或0755-27996791

交易机构信息

交易机构名称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

舒龙、李艳军

联系方式

0755-22913601或 0755-83500994、13823791852

收款单位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江苏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

11002982389701

特别说明

本次公开招租的行为是按照《深国资委【2013】98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招租交易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责交易程序的组织工作。招租人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招租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招租人保证本次招租的物业是指国有企业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因上述物业产权情况及描述情况存在的瑕疵或招租人与原承租人的相关物业纠纷,与招租交易机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