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2000吨/天小麦加工项目制粉车间、总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8-04-02招标编号: 0658-18008F1064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2000吨/天小麦加工项目制粉车间、总图工程(项目名称)已由 相关主管部门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外资投资(外资比例100%) ,招标人为 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2000吨/天小麦加工项目制粉车间、总图工程。
2.2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东莞市麻涌镇新沙港工业区 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
2.3本次招标项目的规模: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2000吨/天小麦加工项目制粉车间、总图工程施工,总造价约为8205万元。
2.4本次招标项目的投资金额:约8205万元。
2.5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 中审世纪工程造价(北京)有限公司 ,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北京华天银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2.6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中粮集团审计监察部。
2.7本次招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单位: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图纸审查单位: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
2.8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按实际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
2.9本次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计划工期为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8年6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9年 6 月 4 日。其中计划节点工期:需具备工艺设备安装的条件(指建筑外围护墙体、门窗、地面、顶棚施工已完成),计划完成时间为2019年1月4日,(实际开工时间以招标人或监理单位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2.10本次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
3.2项目负责人资格:
3.2.1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
3.2.2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项目负责人,须承诺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投标人于本工程项目中任职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的,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及中标资格,或招标人全额没收该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3.2.3壹级注册建造师(或临时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列明的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
3.2.4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建安B”类证);
3.2.5拟投入本工程的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应符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14〕9号)的要求。
3.2.6根据《关于外省二级(含二级临时)建造师在莞执业的处理通知》(东建市〔2011〕29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接受外省二级(含二级临时)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
3.3其他要求:
3.3.1企业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登记的资质不低于上述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
3.3.2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投标人应尽早核实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填写一致(交易企业库已开发相关检测功能,投标人应通过此功能进行检测),相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状态不能为“限制投标或承接工程”状态。
3.3.3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前,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资质证书发生变更时已办理该变更的登记手续等),投标人应登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dgzb.com.cn)核实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3.3.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3.5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建[2014]2号)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是在本工程所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总分大于等于90分的企业。
3.3.6按东莞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东预办[2011]59号)及《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补充通知》(东预办[211]63 号),投标人或承包人参与投标或承接工程,必须提交有效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查询地点: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预防科)。提交查询结果时,需带齐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盖本单位注册公章),由招标人或发包人核对无误后,留复印件备案。
3.3.7 2013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工程(指粮食类的房建工程)施工业绩。上述施工业绩指已竣工工程。报名时要求现场提交提供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
3.3.8需提供投标人纳税情况声明函,详见公告附件。
3.4 本次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18年04月02日至 2018年 04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7:30 时(北京时间),在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区913)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购买时,请自带U盘拷贝电子版图纸等资料。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4.2须由申请人法人代表本人或拟担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二代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已经更换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建安B”类证)、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纳税情况声明函到场购买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区915。投标会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区915。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深圳国际招标网(http://www.sztc.com/) 发布。
7.其它说明
7.1 投标担保金额: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担保形式:以投标人的名称在本招标项目开标日前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以银行到帐为准,未按时到账或汇错账号作为废标处理),不接收由私人帐户和其他单位转入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电汇方式提交,但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无论是何种形式转入,保证金一律以银行转账的形式退回给投标单位的银行账户。各投标人在汇投标保证金时应在用途栏上写明招标编号。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下:单位名称: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东莞经营部
开户行:建行东莞分行银城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44001775137053012039
7.2 本项目工人工资保证金将严格执行:东人发〔2017〕104号文件【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银行保函;其它事项按东人发〔2017〕104号文件【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注:银行保函只限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麻涌镇新沙港工业区一横路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
鸿禧中心B区913
邮 编: : 523133 邮 编: 523000
联系人: 程 都 联 系 人: 梁树居
电 话: 0769-89769999-8100 电 话: 0769-22806627
传 真: 传 真: 0769-22806632
中粮集团招标监督联络方式:
办公电话:010-85016756 手机:13811122645
传真:010-85621355 电子邮箱:yupan@cofco.com
2018 年04月02日
公告附件:
投标人纳税情况声明函(此函仅限项目报名程序使用)
(招标人名称):
我司作为增值税合法纳税人,对我司及本项目情况声明如下:
1)我司为 (请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我司承诺向贵方开具的关于本项目的所有发票均为: (请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国税代开)”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我司承诺向贵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为 %。
我司承诺上述声明均为事实,并将遵照承诺严格履约。若我方无法按照上述声明履约(包括并不限于因我方纳税资格变更、填写错误等因素),导致招标人无法进行增值税足额抵扣的,受影响的部分,招标人有权在合同金额中予以扣除,或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或招标人有权全额没收我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投标文件《投标人纳税情况声明函》中已明确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除外)。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纳税情况声明函”格式仅适用于报名购买招标文件使用,投标人须按上述格式进行填写。
2、“投标人纳税情况声明函”不等同于招标文件中的“增值税纳税人情况声明函”;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中“增值税纳税人情况声明函”格式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