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移动测速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18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移动测速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ZHGJ2016-277)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移动测速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HGJ2016-277)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ZHGJ2016-277
二、采购项目名称: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移动测速仪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肆拾柒万肆仟元整(¥474,000.00)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移动测速仪(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五、项目完工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中须包含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持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参加投标的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须出具拟投测速雷达生产厂家出具授权证明文件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现场提供原件查验,未能提供原件的视为无此资格证明文件;
4、投标人须具有工信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6、投标人近三年以来(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活动。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每天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8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九层D座(香洲汽车长途站对面);
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购买或邮购(邮购须另加人民币50元);
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售后不退);
5、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为符合《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珠财采通[2013]3号)所规定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八、招标文件公示(下载地址: www.zhgpo.gov.cn):
公示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依据《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由供应商自行下载。
九、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2017年2月10日9:00-9:30(北京时间),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8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9D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珠海经营部会议室。
十、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2月10日9:30(北京时间)。
十一、开标时间:2017年2月10日9:30(北京时间)。
十二、开标地点: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8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9D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珠海经营部会议室。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采购单位联系人;陈康华
(3)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756-8642558
(4) 采购单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珠海经营部)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潘劭熙、夏美书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756-2173706(购买标书)、2173701、2173707(项目咨询)、2173708(保证金事项)、传真:0756-2173705、2173715
(4)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8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九层D座 邮编:519000
(5)购买标书及交纳服务费账户:
开户行:平安银行珠海分行 帐号:11007305274301 户名: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珠海经营部
(6)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 帐号:44001646135053005740 户名: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珠海经营部
十四、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监管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余柳、何显华 联系方式:0756-2602073、0756-2653852
传真:0756-2602075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