薯田埔社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公告

发布日期:2020-01-09
  • 提示:该项目为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招标工程,请投标人登录http://zjj.sz.gov.cn/jsjy/ 按规定办理相应投标业务。

  • 薯田埔社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公告

    招标概况

    项目名称:薯田埔社区保障性住房项目项目编号:44030020190143
    是否重大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薯田埔社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项目编号:44030020190143002
    工程类型:咨询服务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是否预选招标: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2020年01月09日09:00时公告发布截止时间:2020年02月10日17:00时
    公告质疑截止时间:2020年01月31日17:00时公告答疑截止时间:2020年02月05日17:00时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网上获取
    备注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深圳市光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经办人:安工
    办公电话:15914069087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经办人:张工




    办公电话:13760237036

    标段信息1

    标段编号:44030020190143002001
    标段名称:薯田埔社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02-10 17:00
    工程地址:项目位于光明区马田街道办事处,公明西环大道西侧
    招标部分估价:403.31 万元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评标方法:定性评审法定标方法:票决抽签
    本次招标内容:本项目将于方案设计完成后,采用EPC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发包。 一、全过程造价咨询内容: 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概算及 EPC施工总承包控制价编制、结算编制及相关指标分析、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招标人另行发包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含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变更的价款审核);结算审核等全过程造价咨询;驻场服务(协助招标人做好各项工作,要求派驻2名造价服务人员。)具体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概算及 EPC施工总承包控制价编制、结算编制及相关指标分析、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 2、招标人另行发包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驻场服务 二、全过程造价咨询范围: 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范围含各专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土建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室外工程、标识、标线、标牌工程、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专业工程。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具备资质条件: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在投标单位企业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土建或者安装专业)
    项目负责人资格:在投标单位企业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土建或者安装专业)
    业绩要求:/
    其他:/
    投标申请人需提供的报名材料:详见招标文件
    业绩要求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附件信息

    序号文件名

    温馨提示:

    • 7、投标人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若由投标员递交的,刷企业机构数字证书(在更换企业机构数字证书前,原企业信息卡仍可使用),同时验证投标员指纹;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本人递交的,刷企业机构数字证书(在更换企业机构数字证书前,原企业信息卡仍可使用)

    • 6、重新招标(重新公告)的网上截标工程,需要重新上传投标文件。

    • 5、市住房和建设局企业与人员信息半天交换一次,请投标人提前办好备案和变更手续。

    • 4、资格后审有关规定如下:

    • 3、投标人须提前办理以下事项:

    • 2、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 1、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招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时限内,以书面的方式向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 招标公告内容的投诉时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1)采用资格预审或投标报名方式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采用资格后审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