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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新沙粮油工业(东莞)有限公司包装厂20L线空压机安装项目(重新招标)​澄清通知(二)

发布日期:2021-05-08


送达范围:

 中粮新沙粮油工业(东莞)有限公司包装厂20L线空压机安装项目(重新招标)”(采购编号:0658-20008F10754各投标人。

通知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P8原文:

★付款方法和条件:

(5)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中标人需提交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求为银行保函。保函只限中行、工行、农行、建行、中信、交通、招商银行,货到初步验收合格并安装完毕后预付款保函失效,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履约保函失效;保函有效期不少于三个月。

修改为:

★付款方法和条件:

(5)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中标人需提交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求为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保函只限中行、工行、农行、建行、中信、交通、招商银行,货到初步验收合格并安装完毕后预付款保函失效,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履约保函失效;保函有效期不少于三个月。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履约保证金在项目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经中标人提交书面申请后15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履约担保时间应相应延长,延长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且新增:

新增第二种付款方式,投标人可选择招标文件原文的付款方式或以下新增的付款方式:

或:“(1)全部货物到货、初步验收合格并安装完毕,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60%的价款;

(2)全部货物经试调完毕且最终整体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剩余合同款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无其他纠纷或违约事项的,剩余10%的合同价款在乙方提交付款申请书且经甲方确认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2、P8原文:

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未按时交货、安装调试或通过验收,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2000元/天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个自然日,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总额10%为限),此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拒付剩余合同款,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取的合同款及同期利息,未竣工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2、合同有效期内,如承包人或项目工程发生以下情形的,承包人应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更换、修复、返工、重作等补救措施;如承包人拒不配合或补救无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存在规格差异;

(2)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项目工程无故发生开裂、坍塌或其他明显缺陷的;

(4)其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无法正常使用项目工程的情形。

3、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以及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发包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因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自身原因,需将本合同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须提供第三方有效的资质证件以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协议,第三方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承包人应提供合规设计图纸并取得压力管道使用许可证。承包人应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进行分包、或将本合同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或第三方不具备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

5、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擅自终止合同或造成其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6、双方同意:合同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合同款及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

修改为:

1、如承包人未按时交货、安装调试或通过验收,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2000元/天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个自然日,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总额20%为限),此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拒付剩余合同款,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取的合同款及同期利息,未竣工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2、承包人所交付项目的任一单项指标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就每项不合格指标处以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本项违约金以合同总价20%为限)。

3、合同有效期内,如承包人或项目工程发生以下情形的,承包人应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更换、修复、返工、重作等补救措施;如承包人拒不配合或补救无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存在规格差异;

(2)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项目工程无故发生开裂、坍塌或其他明显缺陷的;

(4)其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无法正常使用项目工程的情形。

4、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以及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发包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因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自身原因,需将本合同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须提供第三方有效的资质证件以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协议,第三方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承包人应提供合规设计图纸并取得压力管道使用许可证。承包人应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进行分包、或将本合同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或第三方不具备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擅自终止合同或造成其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7、双方同意:合同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合同款及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

 

3、P24原文:16  投标保证金

16.6  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后,携带《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以及投标保证金进帐单复印件,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回手续。

修改为:16  投标保证金

16.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账号无息退回。

 

4、P31:原文:

3中标服务费

31.1本项目标的物类型:货物。

32.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壹万元。

32.3中标人应按32.2中规定的费用在收到付款通知3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修改为:

3中标服务费

31.1 本项目标的物类型:货物。

31.2 招标人应按31.3中规定的计费方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1.3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按双方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计算。

31.4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货物类收取。

 

5、P32原文:

33  履约担保

33.1  中标人在采购合同签署前须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担保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7天内保持有效。否则招标人可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由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33.2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由合法经营的银行机构出具,由非东莞市银行出具的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注册地公证机关公证。履约保函的期限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7天内保持有效,如担保银行的履约保函在规定有效日期内而项目仍未完工验收及结算的,必须在到期前10天办妥延期手续。否则,业主向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提取履约保证金。

33.3  履约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在采购合同依法履行完毕后,携带履约担保收据、合同正本和采购项目的验收报告正本到招标人办理履约保证金退回手续。

修改为:

33  履约担保

33.1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中标人需提交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履约保函失效。如中标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由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33.2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求为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应由中行、工行、农行、建行、中信、交通、招商银行之一出具。履约保函的期限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7天内保持有效,如担保银行的履约保函在规定有效日期内而项目仍未完工验收及结算的,必须在到期前10天办妥延期手续。否则,业主向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提取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履约保证金在项目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经中标人提交书面申请后15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履约担保时间应相应延长,延长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3.3  履约保证金退回: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回条件后,中标人携带履约担保收据、合同正本和采购项目的验收报告正本到招标人办理履约保证金退回手续。

 

6P36原文

五、交付及验收

增加:6、操作培训:

(1乙方应选派称职的、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方法采用理论讲授与现场演示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培训应结合安装、调试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2)培训内容分为管理系统使用、维护培训。

(3)培训方法:采用理论讲课及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

 

7、P37原文: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出具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承包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通过验收,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承包人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此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拒付剩余合同款,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取的合同款及同期利息,未竣工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3、合同有效期内,如承包人或项目工程发生以下情形的,承包人应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更换、修复、返工、重作等补救措施;如承包人拒不配合或补救无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存在规格差异;

(2)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项目工程无故发生开裂、坍塌或其他明显缺陷的;

(4)其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无法正常使用项目工程的情形。

4、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以及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发包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因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自身原因,需将本合同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须提供第三方有效的资质证件以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协议,第三方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承包人应提供合规设计图纸并取得压力管道使用许可证。承包人应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进行分包、或将本合同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或第三方不具备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

6、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擅自终止合同或造成其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7、双方同意:合同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合同款及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

修改为: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出具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如承包人未按时交货、安装调试或通过验收,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2000元/天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个自然日,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总额20%为限),此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拒付剩余合同款,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取的合同款及同期利息,未竣工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3、承包人所交付项目的任一单项指标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就每项不合格指标处以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本项违约金以合同总价20%为限)。

4、合同有效期内,如承包人或项目工程发生以下情形的,承包人应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更换、修复、返工、重作等补救措施;如承包人拒不配合或补救无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存在规格差异;

(2)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项目工程无故发生开裂、坍塌或其他明显缺陷的;

(4)其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无法正常使用项目工程的情形。

5、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以及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发包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6、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因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自身原因,需将本合同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须提供第三方有效的资质证件以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协议,第三方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承包人应提供合规设计图纸并取得压力管道使用许可证。承包人应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进行分包、或将本合同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或第三方不具备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擅自终止合同或造成其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8、双方同意:合同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合同款及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

 

8、P49原文: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经济性质:

修改为: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企业性质:

 

二、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修改为:2021年05月27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北京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修改为:2021年05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三、在作出上述修改后如造成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均无更改。

五、请各位投标人按照本通知及时做好投标的准备工作。

六、本项目投标人自收到本通知二十四小时内盖章回传我司邮箱,且开标当日把该原件带给我司(无需密封包装)。

联 系 人:陈先生、练先生       电    话: 0769-22806630

传    真:0769-22806632        电子邮箱:szgjzb@163.com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