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082地块项目建筑设计(项目编号:0658-20005J10152)资格预审答疑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11

各潜在投标人:

本资格预审文件的答疑文件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资格预审文件有冲突,以本答疑文件为准,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提问,我司进行了以下相关回复,具体如下:

提问1: 是否可以明确去掉原文“3.1、本次招标资格要求:2.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湖南省内社保证明”,保留原文“3.3:项目负责人要求4)至投标截止时间近三年内在投标申请人处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

回复:针对资格预审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2)的证明文件与第3.3条项目负责人要求的证明材料不一致之处,我司回复如下: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满足3.1.(2)条或3.3条提供拟委派本项目的人员资料,说明拟派人员的推荐理由,并提供投标人内部管理模式、质量服务保证措施,以及拟委派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保证服务本项目的承诺函

提问2:招标公告第3.1第(2)点条款中提到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湖南省内社保证明。实际情况是,不是在长沙注册同时在长沙设有分公司的设计单位。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设计资质,通常将分公司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师的社保在总公司统一交纳。该条款要求实际使大量在长沙设有分公司,且满足招标资格要求的其它要求的设计单位由于无法提供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不少于6个月的湖南省内社保证明而无法参加该项投标活动。是否可将该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回复:详见提问1回复。

提问3:关于项目负责人:有几个地方写了社保证明问题,3.1、(2)招标资格要求里写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湖南省内社保证明。3.3、项目负责人要求里写至投标截止时间近三年内在投标申请人处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是以哪个为准?

回复:详见提问1回复。

提问4:资格要求与评审细则是方案主创设计师(建筑专业负责人)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近一年内在投标申请人处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各专业负责人要求2018年1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在投标申请人处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但3.1、(2)招标资格要求里又是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湖南省内社保证明。是以哪个为准?

回复:详见提问1回复

提问5 是否可以去掉原文“建筑专业负责人(方案主创建筑师)”人员证明材料要求:2、对应图纸签名档复印件。”允许投标人员提供“其它可证明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即可?

回复:“建筑专业负责人(方案主创建筑师)”人员证明材料要求2:可提供对应图纸签名档复印件或其它可证明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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