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东门南路1006号报关大厦二楼100㎡及七楼(整层)公开招租项目变更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5
项目名称:罗湖区东门南路1006号报关大厦二楼100㎡及七楼(整层)公开招租项目;项目编号JC002401704
交易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7日 17时00分00秒 变更为 2024年07月18日 17时00分00秒
结束日期2024年07月17日 17时00分00秒 变更为 2024年07月18日 17时00分00秒
履约条件1、本项目物业为现状出租,竞价人在公告期间应自行勘察和全面了解本项目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目前租赁情况、面积及装修情况等),并了解物业招租的其它信息、知悉物业租赁合同条款(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文本)。一旦参加竞价,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竞租物业品质、权属情况、管理现状及其他瑕疵。如竞价人中选,应按招租人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
2、承租人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除租金外,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网络费、清洁卫生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具体管理单位缴纳;
3、承租人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及一切政府相关的审批手续,并承担办理审批手续的所有费用。
4、承租人负责购买安装该场地的空调设施。空调使用产生的电费及空调日常运行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以与物业方签订的《商户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准)。合同期满后,若承租人不再承租该物业,该场地一切由承租人所购置安装的空调设施无偿归招租人所有。
5、承租人须配合招租人对其资质和运营项目进行审查;
6、承租人须负责物业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确保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国家、省市及招租人的消防及安全生产规定;
7、物业使用前承租人需自行办理好相关政府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途、消防、经营等证照和批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承租人不能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9、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事先已提交的承租物业用途规划;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发生擅自转让、转租、分租或以承包、联营等方式变相转让、转租或分租。承租人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出租物业内部结构,不得加盖或拆除建筑物。承租人如有上述行为,招租人有权免责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偿收回租赁物,且不退还所有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
10、除不得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条文外,承租人还必须遵守与招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所有约定条款;否则招租人将有权免责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11、在提前停租或租赁期满不再承租物业时,除非招租人要求或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物业所增设形成的装饰装修、固定设备、设施进行破坏或拆卸,须完整、无偿移交给招租人处置;
12、任何原因的提前退租,招租人均不向承租人支付装修赔偿、添置设备赔偿等任何费用;
13、承租人需自行负责租赁范围内物业的维修维护,并承担全部费用。消防、租赁登记备案、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14、承租人不得将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或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且不得设置任何担保、抵押或障碍;
15、场地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一月一付。第一月租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从第二个月起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租金。
16、本次招租由深圳市口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该场地的《口岸房屋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与深圳市口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租人与招租人签订《口岸房屋租赁合同》前5个自然日内需先交清6个月的月租金(按租赁末年的每月租金金额计算)作为租赁保证金,否则招租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7、承租人按招租人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承租人需要进一步进行修缮或开展二次装修工程的,须得到招租人的书面同意,同时修缮装修方案需报招租人审核并经同意后才可开展,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负责物业的消防报建,场地装修完成后须经政府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并通过招租人验收方可使用,承租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支出。承租人的修缮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18、承租方的装修不得改变现有消防设施,如若必须改变现有消防设施,需得到招租方的书面同意,消防申报手续及相关费用需承租方自行负责且必须经政府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若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给招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若租赁合同因故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承租方须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房屋腾空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不交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后一个月的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招租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腾空房屋时,承租方对物业的二次装修所增设形成的装饰装修、固定设备、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或拆卸,应完整地无偿移交给招租方,承租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如招租方要求拆除时,承租方应当拆除并恢复原状,承租方不予恢复原状的,招租方代为履行时,可在租赁保证金中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招标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同时,招租方有权限定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清场,承租方在期限内不清场的,招租方有权在相关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见证下实行清场,承租方置于房屋内的财物视为承租方的遗弃物,承租方同意由招租方自行处理,处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0、出租物业按现状移交,招租方不负责修缮。
21、在租赁合同期内,所承租物业的消防、供电、安保、卫生、绿化、消杀等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负责办理相应的证照,并配合物业管理方的物业管理规定。
22、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一并签订《出租物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23、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添加“承租方需负责本项目维稳工作”的相关条款,具体细则需招租方确定。
24、合同期内因出租物业进行城市更新、旧改拆迁等需要收回场地、物业时,出租方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交回场地、物业等,并不得要求承租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
25、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免责任。本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对口岸物业的特殊性、风险性及所租房屋的状况已充分了解,并知悉其风险,在本合同租期内,如因政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需要改造、拆迁等行政行为须终止本合同的,双方须无条件服从,招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包括承租方自建、加建部分以及相关的装修装饰成本等),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租金及相关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但招租方应于收到政府正式文件或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方。
26、意向承租方不得有任何与拟实际使用本物业不符的意图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意向承租方的任何联系、拟与其他意向承租方串通、拟整体转租(含委托、变相转租等)或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其他意向承租方(含其关联人、关联单位)的任何意图或行为。
27、招标文件后面所附租赁合同版本仅为参考,签订租赁合同时,招标文件中的招租人需求,双方将以租赁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予以约定。 变更为 1、本项目物业为现状出租,竞价人在公告期间应自行勘察和全面了解本项目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目前租赁情况、面积及装修情况等),并了解物业招租的其它信息、知悉物业租赁合同条款(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文本)。一旦参加竞价,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竞租物业品质、权属情况、管理现状及其他瑕疵。如竞价人中选,应按招租人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
2、承租人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除租金外,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网络费、清洁卫生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具体管理单位缴纳;
3、承租人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及一切政府相关的审批手续,并承担办理审批手续的所有费用。
4、承租人负责购买安装该场地的空调设施。空调使用产生的电费及空调日常运行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以与物业方签订的《商户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5、承租人须配合招租人对其资质和运营项目进行审查;
6、承租人须负责物业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确保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国家、省市及招租人的消防及安全生产规定;
7、物业使用前承租人需自行办理好相关政府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途、消防、经营等证照和批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承租人不能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9、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事先已提交的承租物业用途规划;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发生擅自转让、转租、分租或以承包、联营等方式变相转让、转租或分租。承租人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出租物业内部结构,不得加盖或拆除建筑物。承租人如有上述行为,招租人有权免责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偿收回租赁物,且不退还所有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
10、除不得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条文外,承租人还必须遵守与招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所有约定条款;否则招租人将有权免责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11、在提前停租或租赁期满不再承租物业时,除非招租人要求或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物业所增设形成的装饰装修、固定设备、设施进行破坏或拆卸,须完整、无偿移交给招租人处置;
12、任何原因的提前退租,招租人均不向承租人支付装修赔偿、添置设备赔偿等任何费用;
13、承租人需自行负责租赁范围内物业的维修维护,并承担全部费用。消防、租赁登记备案、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14、承租人不得将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或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且不得设置任何担保、抵押或障碍;
15、场地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一月一付。第一月租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从第二个月起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租金。
16、本次招租由深圳市口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该场地的《口岸房屋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与深圳市口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租人与招租人签订《口岸房屋租赁合同》前5个自然日内需先交清6个月的月租金(按租赁末年的每月租金金额计算)作为租赁保证金,否则招租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7、承租人按招租人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承租人需要进一步进行修缮或开展二次装修工程的,须得到招租人的书面同意,同时修缮装修方案需报招租人审核并经同意后才可开展,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负责物业的消防报建,场地装修完成后须经政府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并通过招租人验收方可使用,承租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支出。承租人的修缮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18、承租方的装修不得改变现有消防设施,如若必须改变现有消防设施,需得到招租方的书面同意,消防申报手续及相关费用需承租方自行负责且必须经政府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若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给招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若租赁合同因故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承租方须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房屋腾空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不交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后一个月的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招租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腾空房屋时,承租方对物业的二次装修所增设形成附合、不可拆卸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不得进行破坏或拆卸,应完整无偿地移交给招租方,承租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如招租方要求拆除时,承租方应当拆除并恢复原状,承租方不予恢复原状的,招租方代为履行时,可在租赁保证金中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招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投资的可拆卸的动产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方承担费用拆除、搬离,招租方不予以赔偿(补偿)。同时,承租方的拆除不能损坏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否则招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招租方有权限定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清场,承租方在期限内不清场的,招租方有权在相关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见证下实行清场,承租方置于房屋内的财物视为承租方的遗弃物,承租方同意由招租方自行处理,处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0、出租物业按现状移交,招租方不负责修缮。
21、在租赁合同期内,所承租物业的消防、供电、安保、卫生、绿化、消杀等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负责办理相应的证照,并配合物业管理方的物业管理规定。
22、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一并签订《出租物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23、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添加“承租方需负责本项目维稳工作”的相关条款,具体细则需招租方确定。
24、合同期内因出租物业进行城市更新、旧改拆迁等需要收回场地、物业时,出租方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交回场地、物业等,并不得要求承租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
25、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免责任。本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对口岸物业的特殊性、风险性及所租房屋的状况已充分了解,并知悉其风险,在本合同租期内,如因政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需要改造、拆迁等行政行为须终止本合同的,双方须无条件服从,招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包括承租方自建、加建部分以及相关的装修装饰成本等),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租金及相关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但招租方应于收到政府正式文件或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方。
26、意向承租方不得有任何与拟实际使用本物业不符的意图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意向承租方的任何联系、拟与其他意向承租方串通、拟整体转租(含委托、变相转租等)或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其他意向承租方(含其关联人、关联单位)的任何意图或行为。
27、招标文件后面所附租赁合同版本仅为参考,签订租赁合同时,招标文件中的招租人需求,双方将以租赁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