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寰通农产品有限公司G栋厂房及第5栋宿舍公开招租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05

项目编号

0658-1600SZTC5343

项目名称

深圳市寰通农产品有限公司G栋厂房及第5栋宿舍公开招租

招租人

深圳市寰通农产品有限公司

项目简介详见下表:

项目包号

物业名称

出租资产面积(㎡)

招租底价㎡(每月)

出租物业经营业态限定

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竞价

保证金

01

寰通新田工业区G栋厂房和第5栋宿舍

 

1280㎡

(其中厂房1080㎡,宿舍200㎡)

18.08

厂房只能用于厂房、办公、仓库;宿舍1楼可作饭堂,其它楼层可作宿舍及办公

竞价人为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竞价人承诺无行贿犯罪记录,如发现竞价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招租人有拒绝其竞价的权利;(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竞价人非污染、粉尘、爆炸、放射性和毒害的企业。

人民币46000元

 

公告时间

起始时间

2016年12月5日

截止时间

2016年12月16日

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出租资产位置

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樟路68号

出租资产用途

工业、住宿

出租资产现状

空置

出租物业装修情况

简装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是否允许转租

是否允许联合体竞租

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物业进行二次装修

允许,但须经书面申请同意方可实施

竞价文件有效期

90

出租期限

3年(含装修期)。

租金的递增幅度

从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年起,每个月每平方租金单价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4%。

免租期

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

须接受本工业区水电收费标准,按实际用量缴纳;

其他费用

卫生管理费800元/月;

租金支付方式

一月一付。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租金

其他要求

承租方承租期间所用的物业及设备维修费(建筑物主体维修除外)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备注

招租方式

现场公开竞价

参加现场公开竞价的条件

购买了竞价文件,通过资格审查并收到交易机构发出的《竞价邀请书》。

资格审查须知

竞价文件的购买

购买时间:2016年12月5日 到 2016年12月16日

购买金额:人民币200元/份/包(售后不退)

购买提供材料:

1)法人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被授权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随身携带备查)

网上购买:

1)电话咨询交易机构联系人:舒龙、李艳军;

2)在http://pan.baidu.com/s/1bnrjUKB下载并填写报名登记;

3)将填写后的报名登记表及购买材料发送至邮箱shul@sztc.com 、373113367@qq.com

现场购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6楼600A室

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竞价人报名后,详细阅读竞价文件,按项目简介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提供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特殊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竞价人需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提交《公开竞价资格审查文件》(装订成册,1份正本2份副本),格式详见竞价文件第五章。

资格审查资料递交时间

2016年 12月16日17:00前

资格审查材料递交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6楼600A室

履约条件

详见竞价文件第二章

现场竞价须知

现场竞价条件

1)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接到交易机构发出的《竞价邀请书》

2) 于竞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前缴纳招租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 准时履行签到程序,参加现场公开竞价(以现场签到时间为准)

4) 授权代表现场签署《公开竞价承诺书》

现场竞价开始时间

详见《竞价邀请书》

竞价增幅

报价增幅为人民币0.5元的整数倍

现场竞价开始地点

详见《竞价邀请书》

参与现场竞价须携带资料

随身携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报名参加竞价者,如更换授权人,到场则需另行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竞价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

人民币46000元

缴纳截止时间

2016年12月16日17:00前

租赁保证金

承租人须递交2个月租金金额作为租赁保证金及1个月租金金额作为水电保证金,共计3个月租金。

交易机构信息

交易机构名称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

舒龙、李艳军

联系方式

0755-22937711或 0755-83500994

收款单位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江苏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

11002982389701

特别说明

本次公开招租的行为是按照《深国资委【2013】98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招租交易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责交易程序的组织工作。招租人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招租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招租人保证本次招租的物业是指国有企业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因上述物业产权情况及描述情况存在的瑕疵或招租人与原承租人的相关物业纠纷,与招租交易机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