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全球总部大厦临时围墙工程谈判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26

招商银行全球总部大厦临时围墙工程谈判采购项目(二次)国内公开谈判邀请公告

日    期:2017年12月26日

项目编号:0658-1700SZTC1662(TP)

 招商银行全球总部大厦临时围墙工程谈判采购项目(二次) 业主(采购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招商银行全球总部大厦临时围墙工程谈判采购项目(二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包号

产品或服务名称

数量

单位

01

招商银行全球总部大厦临时围墙工程谈判采购项目(二次)

1

 

合格供应商可在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谈判文件。

1. 采购内容

1.1 工程概况:本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东至深湾二路,西至红树湾二街,北至白石四道,南邻滨海大道。建设用地规模35576.01m2。

1.2 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围墙地基开挖夯实、地基处理、基础施工、宣传图样的设计及安装、围墙制作与安装、土方回填、斜撑地锚制作与安装、排水沟、大门采购及安装、围墙上强弱电预埋管、配电箱灯具安装、清洁验收、专人看守、维护与保修等。具体情况详见谈判文件。

1.3 工期:总工期40日历天。南北两段先施工,东西两段待落实现场施工条件后确定复工日期,各阶段的开工日期以业主发出的开工令和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供应商须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2.3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专业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提供建造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2.4供应商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提供的产品没有重大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提供承诺书盖章原件)。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响应。

3. 谈判文件的获取

3.1 2017年 12 26 日至2018年 1 2 日17:30前(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登陆、订购并下载谈判文件(订购前须确保在www.sztc.com网站已注册会员)。

3.2谈判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注: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sztc.com/question/514.jhtml了解如何报名。

4. 答疑事宜

4.1供应商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本项目由于采购时间紧急,因此不设置谈判文件答疑环节。

4.2采购人答疑澄清的时间:本项目由于采购时间紧急,因此不设置谈判文件答疑环节。

5.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5.1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谈判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 1 4 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5.2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6楼 636 室。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

联  系  人:卫工                

电    话:0755-86978206               

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裙楼6楼

联  系  人:李家禅、秦文婧            

电   话:0755-83510732、15989469552、0755-83500905、13715302115

邮   箱:lijcsztc@163.com、qinwj0658@163.com

负责标书费、中标服务费收款及发票开立联系人:陆玉良

电    话:0755-83500092

负责现金及保证金收退业务联系人:朱虹

电   话:0755-83500897

收款人全称: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江苏大厦支行

账   号:11002982389701(人民币帐号)

邮   箱:1820572815@qq.com

请供应商缴纳谈判保证金时务必注明项目编号,如因不标注或标注错误而导致标书费未交、保证金的错投、漏投的情况,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注:如贵司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文件前须补充如下增值税开票信息:公司全称、纳税识别号、公司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开户行、开户账号、联系人及电话,请将相关资料word或excel可编辑版本发至QQ邮箱:1820572815@qq.com,谢谢!内容请仔细核对,因发票信息提供不完整或提供错误导致无法开具发票或无法错票核销由发票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