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圳车辆段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项目监理项目公告

发布日期: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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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圳车辆段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项目监理公告

    招标概况

    项目名称:长圳车辆段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项目项目编号:44038720180076
    是否重大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长圳车辆段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项目监理招标项目编号:440387201800760002
    工程类型:监理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是否预选招标: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2018年07月31日09:00时公告发布截止时间:2018年08月21日17:00时
    公告质疑截止时间:2018年08月11日17:00时公告答疑截止时间:2018年08月16日17:00时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网上获取
    备注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深圳市光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经办人:安工
    办公电话:075588210816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经办人:张工、潘工、陈工




    办公电话:0755-22216621、13760237036、0755-22650101、13725592155、0755-83500923、17099980337

    标段信息1

    标段编号:440387201800760002001
    标段名称:长圳车辆段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项目监理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8-08-21 17:00
    本次发包监理费:2025.65 万元

    计划总投资:340136 万元
    本次招标内容:招标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主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等项目红线内所有工程的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和配合服务;施工阶段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以及BIM建筑信息模型、建筑工业化等新型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修阶段的配合服务工作,协助招标人办理与本工程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等工作;监理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工程地址:长圳二期项目位于光明新区光侨路以南、科裕路(规划中)以西
    项目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
    计划开工日期:2018-10-15计划竣工日期:2022-10-14
    拟采用评标方法:定性评审法拟采用定标方法:票决抽签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招标文件
    投标申请人项目总监必须具备最低资质等级:项目总监专业要求:房屋建筑工程
    拟派项目总监是否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企业最低资质要求:
    其他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最低企业资质要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甲级以上资质。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有的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其他投标条件:今年以来,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项目经理(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或因不良行为红色警示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系统锁定的,不能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否则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设函》,列入黑名单的监理企业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中标后的投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规档案查询告知函》(近三年)。

    附件信息

    序号文件名

    温馨提示:

    • 7、重新招标(重新公告)的网上截标工程,需要重新上传投标文件。

    • 6、市住房和建设局企业与人员信息半天交换一次,请投标人提前办好备案和变更手续。

    • 5、本招标工程中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

    • 4、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后,不再接收因任何原因未上传合格投标报名资料的投标报名申请。

    • 3、资格后审有关要求如下:

    • 2、投标人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投标,有关服务指南见“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www.szjsjy.com.cn)”或“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

    • 1、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招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时限内,以书面的方式向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 招标公告内容的投诉时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1)采用资格预审或投标报名方式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采用资格后审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