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 掣肘现实还是博弈未来?

发布日期:2016-07-15

       低价中标在行业中被称为“害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在低价竞标现象愈演愈烈。特别是近日据公开报道的安徽安庆城区污水收集管网一体化项目、浙江绍兴垃圾焚烧项目的中标价格更是引起业界的轩然大波。北师大教授钟伟也指出,最低价中标就足以导致市场秩序癌变。

       
   现实 
国有和非国有彼此隔阂

       目前地方政府和国企的招投标中,大量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这种做法的初衷是为了防范腐败和利益输送。但在苛严问责和无序竞争的背景下,政府和企业倾向于国有企业去投标,避免和外企私企往来,以免说不清道不明。最低价中标变成了楚河汉界壁垒森严的划界,不利于混合所有制,反而使得国有和非国有彼此隔阂。

       北师大教授钟伟认为,一是招投标的异化,量身定制的招标、你来我往的陪标逐渐流行;二是最低价中标者在履约时花样百出,有的在履约中拖沓,突然停止,甚至占场不撤,要求追加预算;三是最缺乏底线的中标者可能公然提供难以达标的设备、商品或服务,当甲方表达不满时,中标方往往直截了当地回复说,如此低价,只能如此低质。

   
   国际 近百年的成功实践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记者近日整理资料发现,最低价中标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有过近百年的成功实践。成功实践最低价中标法的国家和地区大都三个重要特点:第一各种承包方式及工程属性有针对性地开发;二是合同条款极其详细、严谨,特别是对各方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要求、争议界定程序和方法等均作出详尽阐述。三是在国际招标实践中,通常赋予专家绝对的“是否低于成本”的裁量权,即多数专家认为某报价低于成本即可认定,甚至不需要向投标人作出任何解释。

 措施  需建立配套保障

     总结国际经验,最低价中标亟需建立起一套配合其的有效保证措施,保证其不偏离轨道实施。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基础、对于投标人行为准则、招标人及评委的权利、串标定义及认定方法、各方主体违约责任等必须都作出明确规定;二要建立科学的评判指标,引进更加多元化评价指标,构建科学的数学模型,用量化的方法权衡最低报价授予的可行性;第三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对国有资金控股和占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立起严格的变更设计和合同价调整审批制度,堵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漏洞,消灭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幻想,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