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6年度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服务项目变更公告
发布日期:2016-07-22关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6年度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更正的通知
各投标单位:
关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6年度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服务项目》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658-1601SZTCI067),就投标单位提出的质疑,根据采购人的回复,现将采购人的回复通知如下:
一、质疑回复
质疑(1):
关于商务部分执业律师数量的质疑
质疑内容:提供法律服务的关键在于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执业律师的数量并不能体现法律服务的效率与服务质量,且剥夺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参与政府法律服务的机会,故对招标文件将执业律师数量设定高达9分,提出质疑。
回复:
已酌情对相应评分条款做调整,详见修改后的评分表内容。
质疑(2)
关于商务部分纳税情况的质疑
质疑内容:纳税情况是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收入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反映,但并不能因纳税数量较少而剥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参与政府法律服务的机会,故对招标文件将执业律师数量设定高达5分,提出质疑。
回复:
已酌情对相应评分条款做调整,详见修改后的评分表内容。
质疑(3)
“商务部分”类别中,“投标人经验情况评价”中有关“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中有过创新改革模式的,获得省、市以上部门的认可的”一项
质疑内容:1、这里的“创新改革模式获得省、市以上部门的认可的”的含义是什么?
2、“省、市以上部门的认可”是指什么形式上的认可?接受服务的行政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证明书是否可以算作这里的“认可”之一?参加省、市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比赛而获得的奖项、证明可否算作这里的“认可”之一?
回复:
1、“创新改革模式获得省、市以上部门认可的”含义:党的十八大以后,依法行政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改进执法方式,需要对行政执法管理进行创新与改革,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需要能为法治化建设提出有益探索经验的法律服务团队。所谓“创新改革模式”是指此类法律服务方式之前没有,在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下具有一定改革探索的新型法律服务,且该项目总结出标准式样可在行政机关管理中复制,同时要求在已在行业领域中推广或行政机关决定推广。所谓“获得省、市以上部门认可”的形式,要求接受服务的行政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证明书,并提供行政机关为该项法律服务发布的文件或市级以上报刊、杂志等媒体报道。
2、对于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参加省、市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比赛而获得的奖项、证明,只要符合“创新改革模式”及“已在行业中推广”标准,则可算招标文件中所称的“认可”内容。
质疑(4)
“商务部分”类别中,“公益性评价”中有关“参与过义工活动的或者其他政府相关法律公益性活动的,须提供区级(含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质疑内容:
1、律师从事法律公益性活动,譬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妇女联合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环境保护协会等组织的148值班律师活动、消费者权益维权律师活动、妇女维权律师活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值班活动、光明滑坡事件1220律师等有算不算招标文件中的公益性活动?
2、前述活动是否需要在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妇女联合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出具相关证明或者聘书是否可以?
是否需要根据前述资料再要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回复:
1、招标文件中的“公益活动”是指广泛意义上的公益活动,某律师事务所列举的活动属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公益性活动。需要提供服务对象出具的证明即可。
2、“义工”要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但仅提供“聘书”并不能证明参与了公益性活动。
质疑(5)
公益性评价
质疑内容:
“公益性评价”评分证明要求区级(含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深圳的各个新区中,新区没有民政局,由“社会建设局”承担民政工作,那么新区的“社会建设局”是否属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区级(含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回复:
属于。
质疑(6)
假如:A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次投标,A律师事务所在参加本次投标前三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但该所的专职律师中有人在投标前三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此种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1.(4)条关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
回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1.(4)条关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是指参与投标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成员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招标文件中评分表修改如下:
类别 |
评分项目 |
分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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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分 |
投标总价 |
20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 备注:满足招标要求且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中间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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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对本项目的认识程度及政策的理解、对本项目的难点重点分析、服务承诺提供的服务进行横向比较,优:9-12分;良:6-8分;中:3-5分;差:0-2分。 |
项目工作安排 |
8 |
对投标人提供具体工作流程及相应时间进度的情况横向比较评分,优:7-8分;良:5-6分;中:3-4分;差: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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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情况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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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要求提供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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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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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律师执业年限10年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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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情况 |
13
|
1、团队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深圳执业年限满5年,得2分,每超过2年,增加1分,最高得5分(需提供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 2、团队成员中至少有一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有代理过行政诉讼案件经验的,满20宗得3分,不足20宗的不得分。超过20宗的,每1宗得0.1分,最多得3分;此项累计最高可得6分(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关键页); 3、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拟派驻人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有律师实习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实习证书)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扫描件不清晰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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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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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相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打分,优:4-5分;良:2-3分;差: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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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服务期内团队成员的培训计划、工作考核和奖罚办法的评价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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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相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打分,优:3分;良:2分;差: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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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分 |
执业律师数量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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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现有的执业律师数量进行打分,横向对比, 优:优:3分;良:2分;差:0-1分。 |
纳税情况 |
3 |
根据投标人纳税情况横向对比, 优:3分;良:2分;差:0-1分。以所属期为2014年度、2015年度的税款为评分依据,提供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材料清晰扫描件,完税证明、缴税通知书、明细等不作为评分依据。不清晰、未提供或无法判断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度、2015年度纳税具体金额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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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经验情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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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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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自201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体政府行政机关常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每1项得2分,满分7分(同一项不重复计分,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扫描件不清导致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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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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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中有过创新改革模式的,获得省、市以上部门的认可的,每1项得5分,满分7分(需提供接受服务的行政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证明书,并提供行政机关为该项法律服务发布的文件或市级以上报刊、杂志等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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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评价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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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自2012年1月1日起),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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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情况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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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评审环节诚信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3]27号)的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的,本项不得分,未出现相关诚信问题的得满分。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库中的处罚记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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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编制质量 |
1 |
1、投标人文件资料扫描不清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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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
100 |
综合评分=价格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 |
三、对本招标文件商务需求明细中服务要求做以下修改
(1)合同履行期限:自中标之日起至2016年底
现修改为:
(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其余条款不变,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