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工程造价审计管理澄清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1

各投标人:

        水务工程造价审计管理

项目于2017年12月1日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如下澄清:

1、问题一:项目编号在“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及“第二章 需求一览表及需求明细”中不相同,请明确项目编号。

答复一:项目编号为: 0658-1701SZTC2437。

 

2、问题二:在“格式2. 开标一览表格式”中,有‘包号’要填写,但在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并没提到包号,是否要填写?

答复二:不需要填写。

 

3、问题三:在“格式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和“格式9.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中,均提到的‘服务名称’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复三:服务名称:水务工程造价审计管理。

 

4、问题四:在“格式3. 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中提到投标人按第二章的内容自行制作投标分项报价表,请问这个报价是按含税分项报价,还是按第二章需求一览表中提到的3个服务内容分项报价 ?如果是按3个服务内容分,那么,第2个服务内容是提供车辆的,现在不知道要出现场多少次,完全没办法估算;建议修改为车辆费用包含在总价中,并明确分项报价是哪几项?

答复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含税报价。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完成采购人需求所需要的各项预算成本及法定税费等,分项报价明细由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作。招标文件中要求安排的车辆系服务于本项目的专属车辆,不得挪作他用,其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问题五:招标文件第16页,“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证明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请问具体是要提供什么文件?

答复五:详见招标文件第17页 14.4: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中规定的资格标准;

(3)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6、问题六:招标文件第16页,“11.投标文件构成”中提到:“(10)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见本须知第15条)”,这里的本须知第15条中,说的应该是采购设备项目中提供的文件,本项目是造价咨询项目,是否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构成取消第(10)小项?

答复六:11.1.投标文件构成中第(10)小项不做强制要求,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酌情提供。

 

7、问题七:投标保证金,是提供网上银行转账截图,还是由贵司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讫凭证”?

答复七: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证明提供银行转账截图凭证即可。

 

本通知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与本澄清的相关内容有矛盾的,以本澄清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其余条款不变。

特此通知。   

 

招标机构名称: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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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