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系统建立与优化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0658-1701SZTC5528)招标文件的澄清
发布日期:2017-12-28有投标人对《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系统建立与优化服务采购》(招标编号:0658-1701SZTC5528)招标文件提出如下疑问:
一、人员社保凭证
招标文件中“2.5.2综合评分表”部分,第15页“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及第16页“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即2017年10-12月的社保资料,作为评标依据。否则该项做不得分处理。
我单位注册地为北京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记录查询的最大年月为申请查询年月的上上月,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只能查询到当前月的上上月,且每月25日至下月5日期间为社保扣费时间。故我单位本次投标无法出具2017年11月-12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只能提供截止至2017年10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鉴于此,提交2017年8月-10月的社保缴纳证明资料是否可作为本次招标的评标得分依据。
二、分公司人员使用
我单位在深圳设有分公司,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主要负责承接我单位在华南地区业务。分公司在业务上受总公司直接领导,但作为深圳市企业,分公司员工按照要求需在深圳市缴纳社保。
本次投标,为了更方便的为招标人提供业务服务,需要投入部分分公司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并会提供该部分人员的社保资料、证书等评标依据材料。鉴于此,在项目组成员中提交的分公司人员,可否作为我单位的人员用于本项目的投标。
采购人经研究有关疑问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员社保凭证的问题
若受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政策限制,无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规定时间范围社保资料的,可提交所在地能出具的最近3个月的社保资料作为得分依据。
二、关于分公司人员使用的问题
分公司人员可作为项目团队成员,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的社保资料、职称(资格)证书和业绩资料作为得分依据。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