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评估及巡查监管服务》的答疑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20

 

各投标人:

关于《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评估及巡查监管服务》(项目编号:SZDL2020333297),因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根据采购方回复做出澄清如下:

 

问题一、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问题描述:招标文件要求: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相关证书、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疑问:因受疫情影响,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延迟了统一发证时间,若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出具盖章的证明,证明公司通过了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待审批发证。是否可等同于证书使用。

回复1:招标文件第二册“通用条款”第19.2节,已经明确“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投标人如果原来具有证书,新的证书受疫情影响没有发放,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正式公告中明确“持证单位凭原有证书及本通知文件,即可证明证书有效”,可以等同于证书有效。

但投标人如果原来没有证书,正在申请过程中,尚未获得,视为目前不具有相关能力。如果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正式公告中同时明确“该公司已经具备获得证书条件”和“相关单位凭相关材料及本通知文件,即可证明具有证书”等内容,投标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如申请材料、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盖章证明等)及正式公告(可扫描件),可以视为有证书。其他情况不应认定投标人有证书。

问题二、关于投标人实力

问题描述:1)本次招标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评估及巡查监管服务,但评分项实力要求“获得环境风险类省级奖励证书”,如何判定是环境风险类,是否证书里必须有“环境风险”四个字。如果没有明确,评标专家难于判定。若奖项含“重大项目管理”或“环境卫生”类省级或以上奖励证书,该证书对应的研究报告研究内容包含“环境风险”,甚至可能比环境风险研究内容更广更深,那么是否没有“环境风险”就不能得分,有失公正性。本评分项与第三项项目负责人评分项要求的:省级以上环保、环卫、环境风险类科学技术奖项,前后不统一,刻意要求必须要“环境风险”类省级奖励证书,招标文件倾向性教强,评标专家也较难准确判定。

2)此外,依据本条,对于获得国家级环保类、环卫类科技进步奖,将因为不含“环境风险”四个字,而得不到分数,是否国家级环保类、环卫类科技进步奖不如“环境风险类省级科技进步奖”?

3)另外,投标人实力是投标单位获得这个奖项,是否应在投标人的团队成员中获得这个选项更合理。比如,有的人员科研能力强,在原单位组织课题组,获得了科技进步奖,奖项颁发给了个人、单位,但是单位人员流动,虽然单位有奖项,但是没有对应实力的人员,得分反而高;有的单位吸纳了一些有实力并获奖的人员,但是其得分反而低,此评分项没有予以明确,不利于真正招到实力强、服务好的机构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回复2:1)考虑到本项目所进行评估及监管的对象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均为环境风险源,本项目工作内容着重评估我市垃圾处理设施的渗滤液、炉渣、飞灰处置情况,以及对设施周边大气、地下水等环境影响情况,亟需要具备环境风险相关工作经验的单位参与,因此评分重点考察服务单位对环境风险源管理的相关实力,投标人实力评分项中,环境风险类省级奖励证书的判定依据为所提供的证书中须包含“环境风险”等相关字眼。至于其他奖项中是否“包含环境风险研究内容”,是否“比环境风险研究内容更广更深”,没有统一判断标准,主观性较强,评标专家较难准确判定。

2)同第(1)条,“国家级环保类、环卫类科技进步奖”涵盖范围较广,不能凸显本项目评估和管控垃圾处理设施环境风险的主要目的和投标人实力。

3)评标信息将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三者分开打分:投标人实力一项,主要考察投标单位参与过相关项目的经验情况,考量相关团队的水平而非独立个人的水平。如单位有获得奖项的有实力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评分准则相互独立,更加全面客观。

问题三、关于项目负责人情况

问题描述:参加过环境风险类标准文件编制的得20分,但是参加过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评估及巡查监管服务”的部人员,将因没有“环境风险”4个字而得不到分数。不合理,倾向“环境风险”性太强,一是本次招标不是“环境风险类标准文件”编制服务工作,二是主持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评估或巡查监管”的反而没有设置一样的得分,此评分项目的设置与本项目招标服务内容的偏离较大。

回复3:项目负责人总管项目实施,为保证项目质量,对其要求更高。相对于参加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评估或巡查监管”,参加过垃圾处理、环境风险相关技术标准文件编制,技术性、专业性更强,更能体现评估和管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风险水平。为确保评分准则统一,评分表作出以下修改:

1)投标人实力条款第2条改为“投标人近五年内(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日期为准)承担过垃圾处理或环境风险相关标准文件编制的,每提供一个得10分,最高得50分。”

2)项目负责人情况条款第2条改为“参与过垃圾处理或环境风险相关标准文件编制的得20分”。

3)项目负责人情况的第3条改为:“主持过政府部门委托的环境类核查、督查、监管、评估、信访维稳或辅(协)助执法类项目得30分”。

问题四、项目组成员

问题描述:1)招标文件“环境类高级工程师,每提供1人得10分”,对于提供教授级高工的,如何得分没有说明,教高与高工分值一样还是不得分,教高是否比高工得分应更高。

2)评分项要求提供成员近三个月社保,对于有的服务人员是行内资深退休的教高,甚至获得国际级科技进步奖、国务院津贴等教高,将因为退休而未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是否提供退休证及返聘合同,可以等同于社保证明

3)此外,本招标项还提到总人数9人中,全职不少于3人,是否除了3人提供社保证明是全职以为,其他人员可以非全职,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作为证明文件。

回复4:1)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53号),生态环境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包括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就本项目组成员而言,高工职称专业水平足够,为避免设置过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教高与高工分值一样。

2)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劳务雇佣关系,为获得相关加分,用人单位与多个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而实际退休返聘人员不参与本项目或者不在本公司任职的操作空间较大。同时退休人员是否长期受聘存在不确定性,不利于本项目持续稳定开展。因此社保证明必须提供。

3)招标项目明确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总人数要求至少9人且必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其中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全职工作人员须具备本科(含)以上学历以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全职工作人员”是指全职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项目组9人均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并提供社保证明。

 

其他不变,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零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