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重整法律服务项目的询价函

发布日期:2021-04-15

关于破产重整法律服务项目的询价函

 

各供应商:

我公司需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处理我公司与A公司、B公司和C(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及A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的有关法律事务,协助我公司主张权利、回收债权、减免担保责任,分析、研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及保值增值,现邀请各供应商对该工作进行报价。现就报价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20年,某第三方公司以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重整。2021年,法院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A公司、B公司为我公司债务人,B公司为A公司关联公司C(个人)为我公司与A、B公司相关协议担保人。

A公司破产重整对我公司影响重大,我公司需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为我公司主张权利、回收债权、减免担保责任。情况简述如下: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我公司享有A公司某在建工程价值4.2亿元的房产物权(并已在区城更局完成备案),B公司享有2.4亿元债权同时,我公司关联企业D公司是B公司与某金融机构4.56亿元投资协议的回购承诺人,或负有代B公司偿还本金的义务A公司承诺待其某在建工程竣工后将共2.5万平方米的物业抵押给D公司,但抵押物尚未建成及尚未办理抵押登记。

二、询价内容

(一)服务目标

包括但不限于:

1.收回2.4亿元

2.完成价值4.2亿元的A公司某在建工程房屋过户到我公司名下;

3.全面应对解决因4.56亿元事项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问题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会议、解决可能的纠纷(股权回购纠纷、担保责任纠纷)或减免因此发生的资金损失。

(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审阅本项目相关协议、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对本项目项下交易结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争议解决、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进行分析,提供相应应对建议(梳理完善所有相关合同和法律关系),并出具书面或口头咨询意见;

2.跟进上述公司的诉讼进展,密切关注A公司的破产重整进展,收集案件情况;

3.协助处理破产重整所涉法律事务,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及主张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重整谈判及相关会议等,推进破产重整进展;

4.协助与本项目项下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相关意向投资方或其他债权受让人进行协商、谈判,并在谈判过程中根据谈判需要,起草、修改、定稿备忘录、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

5.全面制定本项目具体诉讼方案及非诉讼解决方案;

6.根据公司确认的处理方案,代公司全面参与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程序,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以实现贵司清收回款,并尽可能抗辩减免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

7.参加与本项目有关会议;

8.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并应公司要求出具书面意见;

9.我方提出的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合理需求

10.协助处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参与报价的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须为经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执业许可证书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具备二级以上破产案件管理人资质

3.律师事务所及拟派服务团队具备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和城市更新领域法律服务经验;

4.律师事务所及拟派服务团队的执业律师近5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无行贿犯罪记录,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派服务团队的执业律师人数不少于5人

(三)在报价时,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需要的专项服务费、交通费、误餐费、税费、保险费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不可预见的费用等一切费用。

四、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止。

五、有关要求

各供应商按照本项目需求,报价函填写好连同律师事务所业务及团队介绍、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和二级以上破产案件管理人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于2021419(星期17:30分前将扫描件发送至8161104@qq.com。同时,将盖章原件资料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139号4楼新安实业公司404,收件人:叶伟茂

特别说明:潜在投标人本次报价不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投标人递交的正式投标文件为准。

 

   附件:报价函

 

联系人:叶伟茂,宋旺鹏,电话:2331 2821

 

 

 

深圳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5